广和律师代理的股权收购及与上市公司业绩对赌二案获得胜诉

发表时间:2024-03-25 10:37作者:广东广和(西宁)律师事务所来源:西宁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ghxnlawyer.cn

近期,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秀盈律师、高级合伙人于奎律师,私募基金业务中心主任黄文华律师代理的股权收购纠纷以及与上市公司业绩对赌纠纷二案获得胜诉。

本所委托人某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某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主体(以下称“委托人”)与上市公司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R上市公司”)之间因股权收购纠纷一案(以下称“A案件”)、业绩承诺补偿纠纷一案(以下称“B案件”)分别收到了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的胜诉生效判决。其中A案件生效判决结果为:判决R上市公司应向本所委托人合计支付股权转让款2894.14万元;B案件生效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驳回R上市公司全部诉请,本所委托人无须支付R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款6409.2681万元及相关违约金。

360截图20240325110216017.jpg

本案中,委托人就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与R上市公司签订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等交易文件。协议签订后,业绩对赌期间,因R上市公司干预标的公司正常运营,影响了委托人独立经营标的公司以实现业绩承诺,导致委托人未能完成交易文件约定的业绩目标,从而导致委托人未能收到R上市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尾款。为此,委托人委托本所律师将R上市公司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A案件)。委托人起诉后,R上市公司以委托人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为由另行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委托人(B案件)。

广和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分析纠纷实际情况并初步确定代理思路,随后开始协助委托人收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同时检索大量同类司法裁判案例进一步优化代理思路,经过多次与委托人开会讨论最终确定诉讼方案。

广和律师认为:R上市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R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委托人)出资购买标的公司股权,同时对委托人应当完成的业绩以及R上市公司不得干涉经营的义务进行约定,双方进行业绩对赌。委托人作为对赌一方,掌握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方能控制标的公司对赌期内的经营风险和实现承诺业绩。R上市公司违反交易文件强行干涉委托人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导致委托人实现业绩承诺目标失去基础,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应视为委托人已经完成了承诺业绩。

本案件案情复杂、证据繁多,历经了一审、二审,终于在接受案件委托的第5年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同时为委托人避免了巨额业绩补偿款的支付风险。


服务项目
法律培训与法律顾问服务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
民商事法律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刑事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广东广和(西宁)律师事务所 电话:0971-3861019 网址:www.ghxnlawyer.cn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75号华德大厦23楼